为提高学院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营造全校各级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主管教学院领导;
2.系部、中心主任;
2.各教研室主任;
4.学院专、兼职督导成员
5.承担教学任务的(同行)教师。
6.学院各职能处室负责人。
二、听课次数
1.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至少2学时;
2.相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每学期听课至少2学时,其中教科处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6学时;
3.各系部主任本部门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至少听课1学时,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8学时;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每学期所开的每门课程至少听课1学时,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6学时;
4.学院专兼职督导每人平均每个教学周听课不得少于2个学时;
5.承担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6学时,其中讲师职称以下(含讲师)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8学时。
三、听课方式
1.学院领导、职能处室中层干部根据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不定期随机听课;
2.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除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外,也可通过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四、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了解教学效果及学生意见,了解学生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学院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教科处存档备查;各专业系部负责人及教师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各专业系部存档备查;教学督导成员的听课记录本交教科处存档备查;
3.每学期期末,教科处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通报全校;
4.各专业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
六、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认真记录,课后及时归纳、总结,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内容予以客观评价,详细填写《听课记录表》及《听课反馈表》(见附件1.附件2.)的所有内容,并将《听课反馈表》交给主讲教师。
2.听课人员应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对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或教科处。
3.各专业系部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教科处也可组织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提高教学水平。
4.鼓励青年教师多听课,培养“多听课、多学习、多反思”的能力,提升教学水平。
七、其它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教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听课记录表.doc
附件2.听课反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