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制度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26    点击量:9829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公共选修课是推进综合素质教育、加强学生综合职业素质的重要课堂。为了加强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的定位

公共选修课与公共基础课同为高职院校素质教育课程,与专业教育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是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开阔思想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增强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与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实行“全人育人”的重要途经。公共选修课在教学规范要求、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具有与其他类型课程同样的要求。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原则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根据我院学生培养目标,结合学生需求,以拓宽基础、打通专业、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原则,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和专业的新成果、新趋势,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类及学分

1.为了便于我院各个专业学生的选修,学院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分为社会科学类、人文艺术类、就业创业类、技术与技能类等类型;

2.学院公共选修课原则上每门课程一般为18学时, 1个学分,确有需要的经批准也可以增加至2个学分。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程序

1.教科处建立公共选修课“课程库”,每学期根据拟选课学生人数,确定拟开设课程门数;

2.教科处于每学期第10周向课程所属部门下达下学期公选课教学任务,同时各教学部门申报新增公共选修课程,一学期一次;

3.新增公共选修课程申报程序是,由任课教师本人向课程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同时提供教师简介、课程介绍、课程标准、课程单元节选等资料,经专业教学系部审核同意,交教科处审批同意后,收入公共选修课课程库。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部门

1.根据各专业系部所属的课程和学院规定的课程归属原则来确定选修课的开课部门;

2.开课部门难以确定或非教学部门承担的选修课课程,归属教科处管理,教科处聘请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授课。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与选课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时间

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学期为第1、2、3、4学期,授课时间为每学期的第4周至第15周,周课时为2~4课时。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条件

1.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与开设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任教师;应是教师非常熟悉的专业领域或所从事的研究工作;

2.初次开设新开课程或者教师初次讲授该课程的均由课程归属部门进行开课前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开课。公选课每个教学班人数最低不少于15人;

3.经网上选课后,选课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不开课。连续两个学期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该课程从课程库中取消;

4.未经申报的选修课、或虽申报未被批准的选修课,不得开课。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

1.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可选修1~2门课程,不得多选;不允许代选课,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选课资格;

2.每位学生必须按照我院培养特色,选修人文艺术类、社会科学领域、自然科学领域、体育技能领域及职业素养领域至少4个领域、5-6个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规定学分;

3.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为学生补选、退选阶段,学生应按照教科处相关要求进行退、补选,在任课教师处进行的退、补选一律无效。学生选课一经教务管理系统确认,不得再退选、补选或改选。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要求

1.各教学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效果突出、态度认真的教师担任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并应在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式改革、教学手段更新等方面有较大突破;

2.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备课和授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灵活掌握教学方式和进度,在有限的时间内,把课程的精彩内容呈现给学生,取得最佳效果;

3.公共选修课一经学生选定,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应由开课教学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妥善安排其他教师接替该门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4.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办理调课手续,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进度授课的,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开课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人送教科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及时通知学生,所停课时应择时补上。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与成绩

第十条  公共选修课的评价

1.公共选修课可以采取作业、论文、设计、测验、口试、操作等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评价方式,不得在临近结束课程时决定或更改;

2.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或改选);

3.其他均按学院考查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公共选修课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不属于公共选修课开设的范围

  学生所在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不得作为选修课来修读。

第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学分的置换

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双证书”以外的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凭相关资格证书或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教科处批准,可以视同取得与其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某一门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三条  公选课所需教材

按学院《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日常管理

由开课部门负责,教科处不定期对公共选修课的开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选修的学生数量少、课堂教学质量差,或者课堂学生出勤率低,经抽查一学期内有3次实际到课学生未达到选课人数50%的,在下一开课学期取消该门选修课,暂停该教师一年开设选修课的资格,该学期该门课程的工作量按抽查时实际到课的平均学生数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