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3    点击量:10014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对学院教学、教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根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要求与办理程序

1、保留入学资格条件与要求:

⑴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⑵创业的新生,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⑶入伍参军的新生,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2、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

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向学生发放《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报教科处备案。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相关要求: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与办法:

1、教科处提供学籍名单;

2、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复核学习学籍信息与录取信息是否吻合、录取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3、系级复核学生学籍信息与学生档案信息是否吻合;并根据体检报告复核学生专业学习资格,复核结果交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

4、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汇总学生资格复核情况,报院领导审核。

(三)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学生处理办法:

1、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按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五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实行三级责任制。即新生本人签字确认注册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专业系部主任签字确认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三级负责制。

第六条 每年11月1日起,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xjxl.chsi. com.cn/)和学院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生按要求登录学信网进行查询核对,并在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上补充、完善个人详细信息。

第七条 学院实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管理。

(一)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重新标注。

(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在学年初进行,同时完成上学年学籍变动信息标注。教科处于10月25日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学院审批后,上报海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日期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所在专业系部办公室进行注册,学生证上须加盖“注册”章和注册日期。

(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所在专业系部办公室请假(若病假须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由本人申请,辅导员核实,所在系领导批准后,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办理续假手续。因病续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周。请假、续假中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学院教科以文件形式报学工,作退学处理;退学办理程序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生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申请缓缴学费,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获得贷款或资助后,须在一周内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办理注册手续。经学院批准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凭学院正式通知到学院财务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国家励志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政策,学生入校后,可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规定所需要的学习年限。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参与创业实践学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有效修业年限内(服兵役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见习、实习、毕业设计等)。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课考核、考查课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开卷考核、闭卷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中各个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一览表”中确定。补考按照《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个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一览表”中确定的考核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所在系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后续相同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如实记载,不得以补考成绩记载。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系领导审批。

(二)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可由辅导员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予补办手续。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无效计(无效成绩在计算时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给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该门课程以60分计,并标记“补考及格”。

第十八条 重修

(一)凡补考不及格,如果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均应重修。

(二)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该门课程以60分计,并标记“重修及格”。

(三)在有效学业期间重修次数不限;

(四)各专业系部负责学生课程重修的组织。重修组织形式可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个别重修等。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学生工作部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方式主要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着重突出过程管理。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与体育活动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方可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时学分制

学时学分制是一种以学时和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时和学分是学时学分制中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院实行学时学分制。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学分。如学生获得学分超过本规定确定的“留级、退学”标准,可升入上一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所修学分不足本学期总学分60%(不含60%)的,给予学业预警;各系办公室每学期期末将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并制作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成绩单及学业预警通知单,由班主任(辅导员)告知家长,同时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上报教科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一学年内连续两次学业预警的给予留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接到留级处理意见后,两周内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留级学习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留级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处理标准与办理程序,按本规定第六节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分互认相关要求:

(一)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获得学分认定,按《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创新创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获得学分认定,按《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社会实践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学分认定,按《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实践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学生: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按《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辅修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转学学生:转学前获得学分认定,按《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退学后重新入学学生:

1.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学院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2.认定标准:

⑴学生退学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再次入学后所学课程的内容和大纲基本一致或课程性质接近的,可以认定该课程符合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并承认其已经取得的成绩(学分)。

⑵凡是退学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再次入学后一律不予认定。

⑶学生退学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不符合再次入学后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或者再次入学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没有该课程的,经系部同意,可以冲抵专业任选课学分。

3.认定流程:学生再次入学,应于开学两周内到原系打印退学前所有课程成绩单,交于现所在系办公室,经所在专业教研室组织讨论后,出具成绩认定表,经教科处复审后,由专业系部办公室录入成绩。

第二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无效成绩在计算时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学生相应纪律处分。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有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对其荣誉、助学金与毕业证发放等作出限制;对其它严重实信行为的,可根据《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文理大类之间,体育、艺术类等)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给予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及流程,按照《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入学的专业、班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出)审批表》,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学。转出手续办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入我院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现就读学校同意,经我院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入手续办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院批准者,可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

(三)学生参与创业实践;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每次休学的时间为一年,一般总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参与创业实践休学时间可时限适当延长,但总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后,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需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按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开学一周内持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及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按程序办理复学手续。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出具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疾病痊愈证明。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有特殊情况或需要继续休学的,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院请假或办理续休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降级后的一年内,再次受到学业预警者;

(七)逾期不办理降级手续者。

(八)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院教科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教科处备案,方可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以下形式办理:

(一)因学生成绩不合格等相关问题退学的,由所在系办公室以文件形式报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题会议决定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二)因学生违纪等相关问题退学的,由所在系办公室填写《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题会议决定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学院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视为送交。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自学院决定之日起30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而不能生活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四)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最低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结业离校。离校后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在每年3月、9月返校申请重修考核未通过的课程,重修考核合格后,学院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维持结业。

第五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本人申请,系、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处、教科处、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按实际变更。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在校学生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按规定开展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课程达到相关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根据《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辅修课程管理规定(试行)》按程序向学院申请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一律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其它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教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