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2    点击量:9599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我院《考试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处组织实施。教处是全院考试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考试(含期末考试、补考、重考、全国等级考试等)工作的计划调控;试卷的印刷、保管;考试组织实施;质量监控等,教处会同学生工作处负责查处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并及时处理。

第二条各系、部等教学单位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传达与落实;考前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的学习、宣传;监考教师的培训;做好本单位考试秩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负责所属课程考试计划的制订、组织命题、阅卷和试卷分析、复查试卷。

    第四条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指导、咨询及监督等工作,各系会同学生工作部门设立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教师和学生的考试各项工作。

二、考试形式

第五条 课程考试形式提倡多样化,要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综合能力。期末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验设计、论文或调查报告等形式,也可采用笔试与口试、上机操作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试方法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研究确定。

第六条 凡采用口试、上机操作、开卷考试或论文形式的,应经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科处审查、备案。每学期开学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课程的考核验收形式。总之,要侧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命题

第七条 除特殊课程,考试时间规定为100分钟。以此为参考,命题量要适中。

  第八条 考试命题由课程所在系(部)、教研室指定任课教师拟定

  第九条 一门课程在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课,如果教学大纲相同,应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条 命题要采用教科处提供的标准试卷模版B4(八K)纸设计附件1。试卷上包括密封线、计分框、评卷人及复查人签字栏等内容

第十一条 除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要求出一套试题外,其它课程必须同时拟出A、B两套试题,要求难度、范围、题型相同,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分别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和下学期期初补考。

四、考前准备

(一)编制考试计划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期初将本单位开设所有课程考核计划(含考试形式、使用对象、出题人等)报送教科处,由教科处统一编制考试计划和编排考场。

(二)试题管理与试卷印刷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须先将所拟试题进行试卷质量分析,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附件2)并教学主任系(部)主任审批各教学单位主任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是否得当、试卷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应要求出题教师修改。确认无误后在“试卷命题审批表”(附件3)签字。打印试卷需填写“试卷打印申请表”(附件4);系部主任认真审核,签字。如果因未认真审核导致的严重后果,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须由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将本单位命题及附件1、附件2及附件4,在指定时间(一般在考试前两周)交到教处,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在试题交接过程中注意试题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第十五条 教科处根据考试计划及考试安排合理编制印刷试卷时间、份数指定专人与我院合作试卷印刷签约单位联系,印刷单位采用命题原稿直接制版印刷的办法印制,保障试卷印制清晰、足数。 

第十六条 印刷单位按各课程、各考场人数(试卷份数比考场人数多两份)要求负责试卷分捡、装订、装袋、密封由学院指定人员领取或由印刷厂送至教科处;试卷要先进保密柜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

第十 放入保密室保管的试卷,在考试当天使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如发生试卷泄密事故,应立即报教处采取措施,并追查原因和责任。

  五、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期末考试安排由教科处在当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后统一布置,开考前一周由教科处组织召开监考人员会议。

  第十九条 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院主考由主管教学院长和教科处处长担任;各系(部)主考由主任担任。系(部)主考对本单位的命题质量、考试的组织、评卷的质量、上报成绩等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各系(部)要在学院召开考务会议之后,组织召开本单位教师会议,传达贯彻院考务会议精神,部署期末复习考试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团总支、辅导员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宣传、思想教育,严格考试纪律。组织学生召开主题班会,布置期末复习考试安排、要求等事宜。院团委、学生会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造紧张、严肃、诚信的考试氛围。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课程内容,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能划考试范围、指考试重点,要使考试成绩能公平、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水平。

六、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课考试处在全院范围内统一安排监考教师。监考工作必须由教师、干部担任,工人不允许监考。考场由教科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五十人以内的考场配二位监考教师;五十人以上的考场配三位监考教师,并确定主监考和副监考。

第二十五条 主监考和副监考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考试开始前主监考负责取送试卷,副监考负责考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在开考前20分钟到教科处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禁止拿着试卷到处走),并将监考教师姓名写在黑板右上角;认真清理考场,指挥考生按规定就座;提示考生准备好相关的考试证件,清理没带证件或证件不全的考生退出考场;检查考试证是否与本人相符;组织考生签到;清查考生人数;宣读《考场纪律》。填写考场记录表(附件5)。

第二十七条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题袋(包),并逐一发给学生,立即要求学生填写好班级、学号和姓名。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漏岗、迟到;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在考场不准吸烟、不准看书(报)、不准接听电话、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监考时,须经院级主考或副主考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要保持考场安静(尤其是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时);考生提出问题解答不了时,及时找主考或巡考解决。

第二十九条要认真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要及时提出警告,对严重违纪和作弊者应立即报告教科处,没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填写《考试违纪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名后报教科处

第三十条考试终止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结束,立即要求学生在原位坐好,将答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好答卷(包括答题纸、题签、草纸)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一条监考教师应自觉接受主考、巡考检查监考工作。对于监考未到位或迟到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如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姑息迁就或有意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追究监考教师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主考要认真检查监考教师到位情况,并承担本系学生所在考场的巡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处联系解决。

第三十三条 教学督导负责考试全过程的督察工作。

七、试卷密封

第三十四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将清点好的试卷连同缺考试卷、剩余空白试卷、草纸、签到单(监考老师要在签到单上签名)送交教科处,插班重考的试卷要分开签到,分开收。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结束后,所有笔试的闭卷试卷,须经教科处审核无误后,由教科处当场密封。密封试卷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空白及违纪学生试卷不需装订。

第三十六条 密封试卷采用教处提供的试卷封面,在封面规定位置填写学年、学期、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实考人数,不能有漏填项。

第三十七条 考生签到单需单独存放,待阅卷结束后与该考场的试卷一同装订。

八、试卷的评阅

第三十八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由教研室统一组织,教师批阅试卷工作应在教研室完成。同一科目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采取统一命题的课程)须集体评卷、流水作业,每个评卷组必须事先选出组长,负责评卷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试卷必须根据事先提交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阅。

第四十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每份试卷,做到判断准确。赋分形式采取给分制。给分要合理,不随意提高试题分值,不随意送分、扣分,并要注意试卷评阅的规范性。给分时每个采分点必须给出小分,然后再认真核对、加总并填写该题题分,最后核对加总并填写试卷总分。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与复查过程中如需要更正得分,必须在得分栏处盖更正章并签名。如出现问题将追究组长或阅卷教师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因事故出现及格率过低等特殊情况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主任汇报,再由系(部)主任会同教科处及主管教学院长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擅自提分或压分。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试卷批阅完毕,复核无误后,由开课单位将密封试卷拆封,在考后一周内将成绩通过教务网站网络管理系统录入到系统中,并将成绩卡一式四份填写完毕,一份留教研室备案,一份放入试卷袋内,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至教科处备案。成绩卡的接收、转发由教务秘书负责,要履行签收手续,并存档。

九、试卷成绩分析、考试命题质量分析

第四十四条 全部试卷成绩登记工作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教师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填写“试卷卷面成绩分析附件6)与试卷一起装订。

十、试卷装订存档

  第四十所有笔试考试科目的试卷经评阅、登分、试卷分析、复核后,以班级为单位重新装订。

每个班级的试卷册按下列顺序装订:(1)考生签到单;(2)学生成绩表;(3)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4)试卷卷面成绩分析;(5)命题质量分析;(6)学生试卷。 

所有评卷人及复查人应在封面上签名。试卷装订时不必再密封,将封面按虚线折叠后装订即可。

试卷装订完毕后,由开课单位按学年学期归档。试卷保存期为五年,以便于查阅、学籍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和专业评估等使用。

十一、复查试卷及更正成绩

第四十 各教学单位有责任解答、处理学生对考试成绩提出的质疑,确定成绩的修正、调整,有错必改。

第四十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开学第一周填写《复查试卷申请表》向各系提出复查试卷申请。同一份试卷只能申请复查一次,由各系教学秘书统一受理。各系教学秘书汇总复查试卷申请后,根据申请中的考试科目、任课教师确定和填写开课单位。

第四十  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接到复查试卷申请后,需由主管教学单位的主任指定专人进行复查。复查人一般应为原阅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试卷。

四十九复查人严格按评分标准复查试卷评阅是否正确规范,核分是否准确无误。复查试卷确有错误的,更正处须由复查人签字或盖章。对评分结果有争议的,由各教学单位主任组织专家裁定。

第五十条  复查后成绩有变化,应由复查教师更正试卷、填写《考试成绩更正通知单》一式三份并签字,经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一份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存档,一份交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送教科处更改相应成绩。

第五十  各教学单位应于第二教学周的周三前完成试卷的复查工作

十二、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行,其它配套文件如与此文件有冲突,以此实施细则为准;教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考试试卷标准模板.doc

附件2. 试卷质量分析表.doc

附件3. 试卷命题审核表.doc

附件4. 试卷打印申请表.doc

附件5. 考场记录表.docx

附件6. 试卷卷面成绩分析表.doc